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3-10-1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