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黄政[2001]11号
发文部门: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7-6
实施时间: 2001-7-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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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障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一)已经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二)已经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的单位;
  (三)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
  (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
  (五)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单位。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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