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发[2013]3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0-9
实施时间: 2013-11-1
失效时间: 2015-10-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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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犷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减征期至2015年10月31日。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不变。
  二、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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