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4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3-10-8
实施时间: 2013-10-8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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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9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4月9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4月9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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