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3]10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8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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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公证机构收取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公证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二、重新公布我省部分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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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山东省部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