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加收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3]3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2
实施时间: 2013-9-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连续两次上调了国内成品油价格,目前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代表品93#汽油最高零售价达到7。60元/升,处于油运价格联动办法规定的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油价区间。近日,市物价局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13]42号),从9月10日零时起,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28元/立方米调整为4.75元/立方米。考虑到我市绝大部分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双燃料,车用天然气价格上调后对出租汽车司机收入影响较大。为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减轻因油价、气价上涨给出租汽车司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