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9-13
实施时间: 2013-9-13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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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据《安排》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间达成的共识,现就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认定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居民身份的资料依据
  税务主管机关受理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申请人为法人的,可依据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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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5-8-27
实施时间:2015-11-1

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具备香港居民身份是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前提。本公告对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及相关程序做出明确,将所需资料表样进行公布,以便于安排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是否一律都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由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确认。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进行确认。仅在内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不足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申请人,可要求香港税务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三、要求香港税务局开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机关是否一定要向香港税务局提出书面需求?
  需要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向香港税务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
  四、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能否认可?
  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应予认可。如果内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仍有怀疑,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与事实不符,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