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1999]5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6-23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1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下发后,对促进税务部门征税、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地、市、县存在着擅自提高比例、扩大范围、重复提取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为了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我区的财税管理和国库管理,现将税务部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提取、退库、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范围和比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