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3]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9-3
实施时间: 2013-9-3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关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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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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