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13]7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14
实施时间: 2013-8-14
法规类型: 国有股转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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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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