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30
实施时间: 2013-8-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9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