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2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29
实施时间: 2013-9-1
失效时间: 2015-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8月13日以粤价[2010]185号发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 为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