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3-8-29
实施时间: 2013-8-30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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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 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由6.4%调整为4.7%。
  2012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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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