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13]48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19
实施时间: 2013-8-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发〔2013〕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联关系的经营管理公司三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给购房者,并由购房者在一定时期内让渡该商品房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交由经营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