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3]5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26
实施时间: 2013-7-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4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青海湖景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制转换方案》规定,经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研究,就“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确定的“营改增”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零时起统一使用国税普通发票,并按国税普通发票管理要求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系统发票(除“营改增&rdquo......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