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恢复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征[2000]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3
实施时间: 2000-2-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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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市局接到部分基层局关于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业户需恢复原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对此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已注销业户恢复原税务登记的特殊情况。为了规范执法,加强监督,市局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办理恢复原税务登记手续:
  (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误办为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税务部门已注销,但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未办注销,而纳税人又继续经营的;
  (三)因属地管理交接工作中,迁出时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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