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法,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就限期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地税部门在日常税收征管以及近年来开展的资本交易专项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凡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而未申报的,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