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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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发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含,下同)起,除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外,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截止2013年7月31日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下列发票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二)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全部转为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再兼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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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海南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DOC    
2. 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