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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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需要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由原来的“先申报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一、纳税人6月30日之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7月纳税申报期仍按原采集方式申报抵扣。7月纳税申报期后,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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