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8-1
失效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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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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