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25
实施时间: 2013-7-25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3年8月25日—3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