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02]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2-2-7
实施时间: 2002-2-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市商业银行:
  为规范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代理基本医疗保险事务,方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