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实施有关注意要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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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现将有关要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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