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协字[1994]1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12-19
实施时间: 1994-12-19
法规类型: 信息公告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5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告"印发给你们。有关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认定、注册登记、执行业务等事项,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办理。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有责任维护《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执行,应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