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10-26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