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1]1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7-31
实施时间: 2001-3-9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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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促进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6号)的精神,现就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龄下岗职工是指再就业服务中心内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且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
  二、大龄下岗职工申请内部退养的,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明确大龄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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