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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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8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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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我省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旅行社行业税收管理作了相关规定。由于旅行社行业收入和支出来源广泛、难以核算,缺少成形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模式,税款征收难度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税收流失、征管效率降低等现象。
  二、制定过程
  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召开座谈会,对《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和修改。同时征求了相关业务单位意见,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针对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但不能按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办法》规定对其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具体扣除项目比例在对旅行社行业运营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征求省旅游局和各市地方税务局意见,最终确定为80%-92%的浮动范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管理的基本规定。
  (二)明确对旅行社行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对纳税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体现依法、规范、科学、严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本《办法》。一是统一对旅行社行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对纳税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二是统一征收方式及扣除项目比例等政策规定;三是明确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的法律责任。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企业,包括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
  三、营业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采取的征收方式?
  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征收:
  (一)对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行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实行查账征收,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对能如实核算营业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由纳税人按确定的比例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具体扣除项目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80%-92%范围内确定,权限不得下放。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具体采用何种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