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印花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三[200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9
实施时间: 2001-1-9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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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 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 规定,现对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部门或个体运输户填列的发票,应由托运人和个体运输户分别按“货物运输合同”贴花。
  二、林场、茶场的林、茶,财务上作为“林木资产”科目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因此,林、茶不做为资金总额的一部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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