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0]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9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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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或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其中包括纳税人代收代缴的各种收费、基金,均应按规定并入纳税人计税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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