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3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7-3
实施时间: 2013-7-3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公司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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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第五章5.2条“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可选择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披露。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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