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发文文号: 税委会[2013]14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8
实施时间: 2013-6-8
法规类型: 反倾销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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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19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甲苯胺,英文名称为Toluidine,分子式为C7H9N。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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