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2013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委会[2013]16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2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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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2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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