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13]10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6-20
实施时间: 2013-6-20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0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我会第二届惩戒委员会及申诉委员会自2010年12月成立,现任期已满两年,根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规定,需要对上述两个委员会委员重新选聘,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规定条件积极向协会推荐或自荐。有关事项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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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