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18
实施时间: 2013-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7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我局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并分为两款:“个人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代开劳务发票时,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深地税告[2011]8号文(修改后).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6-6
实施时间:2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