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6-9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53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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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1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xls.xls    
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xls    
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doc    
修正:

上述法规被如下法规部分废止修订(见下面):
发文标题: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4-8-28
实施时间:2014-8-28

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