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货[2013]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17
实施时间: 2013-6-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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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8月1日起,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播映、发行服务(以下简称广播影视服务)将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确保新纳入行业平稳、有序开展增值税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于6月20日前逐户核实本次新纳入行业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经营情况,按照广播影视服务税目注释规定,确定试点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同时做好征管基础信息的调整和完善等准备工作。纳税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经营收入、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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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确认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