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1995]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10
实施时间: 1995-1-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50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新的营业税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过程中,反映有些政策具体规定不甚清楚,要求省局进一步明确。现根据新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二、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税;对于邮电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三、电视台向观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9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