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13]7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6-9
实施时间: 2013-6-9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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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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