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印发《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人防[201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房地产评估其他规定 土地估价类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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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适应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科学发展需要,加快转变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方式,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法人单位。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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