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仲[2013]1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2
实施时间: 2013-4-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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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营造更加和谐的仲裁环境,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日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营造更加和谐的仲裁环境,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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