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5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3-6-7
实施时间: 2013-6-7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进口丙酮反倾销税税率从8.9%调整为4.3%。
  商务部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年度第85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应诉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