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3]12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5-11
实施时间: 2013-5-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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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
  《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现针对补缴确认管理和先行支付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人员缴费基数
  (一)未参保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以在本单位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二)未约定工资数额或工资数额不明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三)工伤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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