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试行考评结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发[2002]6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 2002-6-11
实施时间: 2002-6-11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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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会计专业队伍的素质要求,使会计专业队伍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我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政策及其实施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均需在评审前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二)《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内容:主要考察申报人运用财务管理和会计理论及其相关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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