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个人缴费处理办法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1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补偿参加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在2012医保年度(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以下简称:2%缴费金额)。现将市区统筹范围以及奉化、象山两地缴纳2%缴费金额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补偿划转办法通告如下:
  一、划转条件
  截止2013年5月1日零时,参保人员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大于100元,并且上一医保年度内2%缴费金额大于100元。
  二、划转方法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在2013年4月30日进行医保年度处理的同时,进行参保人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