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5-3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非商品期货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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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鉴于黄金实物需求群体逐年递增及黄金租赁业务迅猛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序并公平公正地服务于每一位会员和客户,现对黄金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以及业务规范规定如下:
  1.从2013年7月1日起,专用发票于黄金实物归还后第一个工作日算起的三十天(自然日)内开具,会员或客户在此期间内应填写正确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格,并传真至交易所财务部(021-33662122,33662071),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则视同自动放弃,发票不予开具。《申请》表格可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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