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3]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次: 43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精神,现就横琴开发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横琴开发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24]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24-1-3
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