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商办秩字[2013]5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5-21
实施时间: 2013-5-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0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深刻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严重性、危害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开展市场检查,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辖区内酒类市场的秩序,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及声誉,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