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3]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6
实施时间: 2013-5-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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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机构从事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按照《公告》缴纳增值税,需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二、对于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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