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0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单位全称超过30个字的纳税人,可以使用10个字以上、30个字以内(均含本数)的规范性简称。
  二、纳税人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前,必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向社会发布纳税人单位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