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3]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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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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